“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理念

时间:2010-07-06 19:31: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点击:
 编者按
  
今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中央和地方正在积极开展研究制定“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我们应该确立怎样的基本理念,“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战略又是什么?本文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观点。本版今日特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目前,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开展研究制定“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工作。作为一项指导中长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十二五”环保规划应该有若干统领全篇的理念,由此形成规划的基调。思想支配行动,规划理念是至关重要的。
    

   “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理念
    ■阅读提示“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应确立以下理念: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十二五”环保规划的最高纲领;把“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高度融合”作为“十二五”环保规划的核心思想;让重要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突出强化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建立国家与社会联动的新型环境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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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定正确的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应确立以下理念。
  
理念1: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十二五”环保规划的最高纲领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这是“生态文明”第一次在阐述党的治国纲领的政治报告中正式出现。生态文明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环境伦理观,是用于指导全社会尤其是执政者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意识形态。
  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但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这是沿袭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发展模式产生的结果。为什么这种发展模式能够长期存在?是因为在发展理念中缺少生态文明的要素,这是我们国家治理中的一个深刻教训。因此,现在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就是要从治国理念的高度上否定过去那种缺乏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走一条新的文明发展道路。
  “十二五”环保规划作为中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后的第一个5年环保规划,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其最高纲领而贯穿于始终,是理所当然的。
  如何在“十二五”环保规划中体现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笔者认为,应主要体现在把生态文明的要求纳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问责制度中,使各级决策者具备关于资源环境问题的现代意识和责任意识,并把这种意识体现在治国理政的具体行为中。具体而言,要在“十二五”环保规划中提出进一步改革干部考核任用体系,强化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切实落实中央《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考核任用体系中大幅度增加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指标,用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的制度体系来保证生态文明思想在决策过程中得到切实体现。总之,要通过“十二五”环保规划,把建设生态文明贯彻到各级党政领导者治国理政的各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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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念2:把“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高度融合”作为“十二五”环保规划的核心思想
  周生贤部长提出并使用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高度融合”,是指把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纳入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全面和深入地融合在一起,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了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并重、同步,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护环境为内容的“三个转变”,其核心是塑造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的“十二五”环保规划,应该把这个要求作为总的核心思想来贯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高度融合”这个表述比较集中和深入地体现了“并重、同步和综合”的要求,用作环保规划的核心思想是适当的。
  具体而言,“十二五”环保规划体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高度融合,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采取从紧和严厉的宏观环境政策。
  实施从紧和严厉的宏观环境政策,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深度和力度上有极大增强,使我国环境政策(包括环境标准、法律责任等)具备比过去高得多的约束力和实际执行率,比发达国家在相应发展阶段上采取的环境政策更为严格,部分环境政策要达到发达国家当前的水平。 字串1
  具体而言,从紧和严厉的环境政策包含以下要点:一是提高各种环境准入门槛,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排污企业实行严格的达标治理。二是对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生态化改造,在民法、刑法、物权法、经济法、资源法中,全面强化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要跳出环保范围内的法制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修改环保法、水法、大气法,要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社会主义的法制方向中把环保的内容充实进去。三是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通过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保险、绿色价格体系、绿色证券等,使国家经济政策全面朝着环境友好的方向改变。四是加强各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国家和地方都拿出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来修复受到损害的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形成经济反哺环境、环境优化发展的良性关系。
  第二,在特殊区域和领域实行环境优先的战略方针。
  环境优先,又称环保先行,是指在一些特殊区域或领域,把环境质量状况作为指导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衡量标准之一,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和底线来规划和约束各方面工作,使环境保护成为保障人民生存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和首选手段。
  实施环境优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把生态文明作为国家执政的优先准则之一,置于重大决策前端。以生态文明为基本要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发展蓝图。在国家有关发展的重大决策中,深化环境保护参与决策的程度。对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赋予“一票否决”的权力。(2)实行从紧和严厉的环境政策,使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深度和力度上有极大增强,使我国环境政策(包括环境标准、法律责任等)具备比过去高得多的约束力和实际执行率,比发达国家在相应发展阶段上采取的环境政策更为严格,部分环境政策要达到发达国家当前的水平。(3)具体在10个方面实行环境优先:一是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优先进行环保立法;二是在编制发展规划时,优先编制环保规划;三是在做出发展决策时,优先考虑环境影响;四是在调整经济结构时,优先发展清洁产业;五是在利用有限资源时,优先节约环境资源;六是在新上投资项目时,优先进行环境评估;七是将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环保开支的增速要高于财政开支的增速;八是在建设公共设施时,优先安排环保设施建设;九是在进行技术改造时,优先采用环保型技术;十是在考核发展政绩时,优先考核环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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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需要实施环境优先战略方针的,一般有两种区域:一是经济比较发达、环境容量资源已得到比较大的开发利用、环境压力比较大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区域未来的发展主要是要改变结构、提升质量,此时实施环境优先就是为了促进这种转变。在这里,经济发达为实施环境优先提供了条件。二是在自然条件非常脆弱,难以承载大规模经济开发活动的地区,或是在自然条件非常优越,大规模开发将毁坏良好自然遗产的地区(我国西部地区很多地方属于这两种区域),无论这些地区经济是否发达,都应该实施环境优先(生态优先),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国家对这些地区实行生态补偿和生态移民,以保障他们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